主体功能区划的实施某种程度上划分出土地发展受限区域(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及受益区域(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是一种初始权利的分配与界定。本研究拟通过农田生态补偿机制设计及政策安排实现优化、重点、限制和禁止开发四大主体功能区的群体利益均衡,利用制度手段和技术手段平衡不同功能分区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及地方政府等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农田因规划管制及土地发展受限的经济补偿,消除农田利用受限所带来的相关群体利益"暴损"(wipeouts),以及非受限土地的"暴利"(windfalls)现象,实现农田生态保护目标共建及效益共享。此外,拟根据不同利益主体在生态补偿制度安排前后的福利损益效应分析,比较主体功能分区中不同管制制度及规划行为实施前后所带来的不同利益群体的福利效应,选择达到福利衡量标准的农田生态补偿制度安排,实现经济发展与农田保护目标的和谐统一。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来,农田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在我国具有开拓意义和突破性。国家的一些重要文件相继提出建立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的补偿机制,四川省成都市、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苏州市、广东省佛山市及浙江省海宁市等一些发达地区也积极探索农田保护补偿或生态补偿的实践模式,部分地区将农田纳入“生态补偿”的范畴及领域,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国力的农田生态补偿机制迫在眉睫。该研究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在系统梳理农田生态环境补偿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发展动态及实践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分析规划及土地用途管制背景下农民、地方政府等相关主体利益非均衡的表现、制度缺陷及经济诱因;界定农田生态补偿的内涵、对象及理论基础,构建农田生态补偿的核算框架;以武汉“两型社会”实验区为例证,从农田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补偿方式选择及市场运作、补偿发展权移转及资金分配等方面设计较为激励相容的农田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为实现农田生态环境的有效配置及监管提供参考借鉴;以将农田纳入生态补偿重点范畴的试点区域—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为例证,分析经济发达的优化发展地区在实施和执行农田生态补偿政策时农户参与的响应状态及影响因素,以评估现行农田生态补偿制度的初期激励效应,为推动现有农田生态补偿政策的有效实施及相关管理政策的改进提供参考依据。
{{i.achievement_title}}
数据更新时间:2023-05-31
拥堵路网交通流均衡分配模型
近 40 年米兰绿洲农用地变化及其生态承载力研究
桂林岩溶石山青冈群落植物功能性状的种间和种内变异研究
生物炭用量对东北黑土理化性质和溶解有机质特性的影响
卡斯特“网络社会理论”对于人文地理学的知识贡献-基于中外引文内容的分析与对比
住宅用地多主体供应下利益相关者福利均衡及其调控研究
主体功能区规划框架下国土资源空间开发差异化策略与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以广西为例
主体功能区生态预算报告构建方法及其实证研究
基于农户生计的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与生态系统服务调控机理研究